限制減刑的八種犯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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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的八種犯罪有哪些?

一、限制減刑的八種犯罪有哪些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進行判刑的時候是有限制的,這種限制就是刑法規定的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

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不服限制減刑決定怎麼辦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制定了限制減刑的制度,但是這也僅僅是針對法定的一些罪名,並不是對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限制減刑。不過也要特別注意,如果是被依法判處死緩的罪犯,同時又被認定為累犯的話,那麼可以在處刑的時候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的。當然,要是對限制減刑的決定不服,那也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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