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限制減刑刑八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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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限制減刑刑八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九限制減刑刑八終身監禁的區別是什麼?

1、限制減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説,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2、終身監禁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限制減刑和終生監禁的適用問題

1、限制減刑的適用

(1)從適用對象上看,限制減刑只適用於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2)從限制條件上,限制減刑的條件“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來定”。

(3)從法律後果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的罪犯的實際執行期應比被判處一般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更長。

2、終身監禁的適用

(1)從適用對象上,終生監禁只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

(2)從適用條件上,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第四款和《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終生監禁只適用於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論罪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情形。

(3)從法律後果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裁判決定終生監禁的貪污受賄的犯罪分子,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必須關押終生。

雖然限制減刑和終生監禁在刑八之前從未出現過,法律界對它們的認識也只是基於域外的立法例子和司法判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終生監禁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不是一種新設的刑種。刑法上對於限制減刑和終生監禁的規定,是對於現有刑罰制度的一種反思,有利於促進我國刑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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