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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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

眾所周知,根據案件的性質社會影響以及嫌疑人當事人的自身因素,法院會對訴訟案件當中的行為要求做出不同的判決結果。在特殊的案件情況下,還會判決以緩刑的標準。那麼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呢?接下來的內容就針對該問題作出瞭解釋。

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

就是説不用關押執行,放在社會上對其進行監督。如果沒有大的問題,所判的刑將不再執行。如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意思就是説讓其在社會上三年,如果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兩年的有期徒刑將不再執行。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關於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是什麼意思該問題來説主要與緩刑的規定製度相關。一般來説,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指的是用兩年時間作為考驗,在該期間當事人遵守法律規定,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之後,10個月的有期徒刑就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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