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官司怎麼打 - 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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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相對一般的民事糾紛,具有專業性強、程序繁雜、時間週期長等特點,對於一般的老百姓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因為既欠缺法律知識,又欠缺醫療知識,因此在這些案件面前大多都是一籌莫展。

醫療過錯官司怎麼打,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講,首先一定要審查醫療機構程序方面違法的事項,這些方面只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做到,不要求一定掌握深奧的醫學知識,找到醫療機構程序方面違法實現,往往可以直接命中目標,獲得訴訟的勝利,因此此處只就程序方面常見的一些問題進行羅列。

(一)、審查醫方是否發生拒絕治療違規行為

(1)對急診患者拒絕治療的;醫方對於急症患者必須進行處置,《執業醫師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2)對病重、病危患者拒絕治療的;

(3)對其他正在住院尚未醫療終結的患者拒絕治療的;

(4)需要進行就地搶救而轉院的;

(5)對病情需要轉院檢查或轉診治療的患者沒有給予轉院、轉診的。

(二)、審查診斷階段是否發生違規行為

1、疏於履行法定注意義務違規行為

(1)影像檢查、檢驗報告、病史書寫發生就診對象錯誤的;

(2)未作常規檢查就得出診斷的;

(3)對常規檢驗已提示的異常情況未作進一步病因鑑別檢查(包括其他常規檢查和特殊項目檢查)就得出診斷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未予留院觀察的;

(5)對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及藥物過敏史沒有追問或記錄就得出診斷的;

(6)對病情複雜或危重患者未按規定請示上級醫生或未及時安排院內院外專家會診的;

(7)護理人員沒有按照護理規範、常規要求進行護理觀察的;

(8)病理穿刺、活檢組織、手術切除物未按規定置放或標記的;

(9)病史書寫違反規定的;

(10)醫療機構提供的大型醫療設備不符合法定標準或安全要求的;

(11)急會診時間不符合規定的。

以上疏於履行法定注意義務在先,造成漏檢、漏診、誤診、誤治的,醫療機構可被推定為醫療實體上違規。醫療實體上違規與全部或部分損害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2、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違規行為

(1)使用有明顯副作用的鑑別診斷藥物而沒有告知的;

(2)使用創傷性或風險性的特殊檢查項目而沒有告知的;

(3)使用費用昂貴的特殊檢查項目而沒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選擇的其他治療方式的;

(5)進行藥物試驗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惡化沒有及時告知的。

以上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均構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可被推定為醫療程序上違規。

(三)、審查治療階段是否發生違規行為

1、疏於履行法定注意義務違規行為

(1)沒有適應症就盲目用藥的;

(2)有適應症,但同時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時調整藥物仍予使用的;

(3)違反藥物劑量、維持量、使用期限、輸液速度、進入途徑、配伍等規定的;

(4)麻醉前對病情評估不足影響手術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間用藥不當的;

(6)硬膜外麻醉選擇不當的;

(7)全身麻醉選擇不當的;

(8)麻醉恢復期治療、護理不當的;

(9)手術適應症及時機掌握不當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當的;

(11)探查、切除手術違反相應手術規程的;

(12)術後拔管時機不當的;

(13)用藥、停藥不符合診療規範的;

2、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違規行為

(1)使用有明顯副作用的治療藥物未告知的;

(2)擇期手術未告知患者可選擇輸入自身血而予輸入異體血的;

(3)未履行術前談話、簽字就施予手術的;

(4)明知醫療技術條件欠缺未建議患者及時轉診的;

(5)雖有手術指徵但擅自擴大手術範圍的;

(6)未用合理、經濟的手段進行治療的。

以上疏於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造成損害結果的醫療機構不能免責。

(四)、審查其他違規行為

1、醫院是否有處置該類疾病的資質的。

2、僱傭的醫護人員是否具有執業資格。

3、僱傭或合作交流的外國醫生是否申領臨時行醫證。

4、是否發生執業類別錯誤:

(1)醫療機構是否超出執業類別、科目許可範圍;

(2)醫師是否符合其執業類別;

(3)護士是否取代醫生下達醫囑或改變醫囑;

(4)護士是否在手術室充當麻醉師;

(5)僱傭的護工是否取代護士的工作;

(6)僱傭的護工是否具有生活護理必須的健康證。

5、醫療機構大型醫療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許可證(包括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崗證書)。

6、醫療機構自制藥劑是否取得許可證。

醫療過錯官司怎麼打得問題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一下,大家可以瞭解一下。如果在實踐中要打醫療過錯官司,患者應選擇進行醫療司法鑑定。醫療過錯一般是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的醫療事故,進行鑑定之後按照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要求賠償。醫療司法鑑定鑑定意見也可以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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