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行罪是不是自訴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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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執行罪是不是自訴刑事案件?

拒執行罪是不是自訴刑事案件?

拒執行罪有可能是自訴刑事案件,拒執罪屬於公訴案件,符合相應條件的也適用於自訴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機關偵察後,再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説,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我們現在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和裁定書的情況之下,將會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是屬於公訴類型的案件,但是有些情況之下的話也是可以轉換成自訴類型案件的。這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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