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拒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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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拒不執行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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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罪自訴後能撤訴嗎

可以。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一種是當事人自願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成協議自願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另一種是因證據不足法院説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於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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