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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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刑事犯罪按照犯罪主體可以劃分為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雖然在犯罪手段上面存在相似,但針對不同主體的犯罪,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那究竟單位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實行的是以兩罰製為主,單罰製為輔的處罰原則。

1、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採用的是無限額罰金,也就是對罰金的具體數額未加以明確規定。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單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情節、手段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執行能力等具體情況,酌定考慮適用罰金的數額。對於一次性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還可以判令其分期繳納。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實行兩罰制是對單位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能夠反映出對單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既否定單位,又否定作出決策行為和實施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法律規定只實行單罰制,將不利於遏制單位犯罪。

2、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少量條文對單位犯罪只規定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單位不適用刑罰。這是因為:犯罪雖然是以單位的形式實施的,但實際上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個人的行為上,如果個人不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也就不會產生這種危害的結果。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只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就可以了,而沒有必要在對進行處罰。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現行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的該條規定基本確定了單位犯罪的“雙罰制”原則。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其他法律規定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的,則依規定實行單罰,例如刑法典第107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等單位犯罪便是隻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本身。

對於罰金的確定,1997年刑法主要採取了兩種方式:

(一)僅僅規定對單位科處罰金,但對於數額沒有限定,例如第387條單位受賄罪,第393條單位行賄罪等;

(二)明確科處罰金的數額。此種科處方式依據數額計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明確規定罰金的數量,例如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另一種是以犯罪數額為基準,按比例科處罰金,例如第191條洗錢罪等。

針對單位犯罪,由於此時犯罪主體屬於單位,因此是無法對單位作出主刑處罰的,不過此時可以對單位進行附加刑處罰,但也僅限於罰金。而可以同時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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