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責任了沒有精神撫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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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究刑事責任了沒有精神撫慰金嗎?

追究刑事責任了沒有精神撫慰金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17號)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法和司法機關邏輯是:被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已對受害人具有精神撫慰作用,如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難免有被告人承擔雙重懲罰的嫌疑。根據上述規定,相當一部分法院對被告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害人主張精神撫慰金的,不予支持。

二、司法解釋

1、刑事責任是被告人因為觸犯刑法而由國家對其行為提出相應的譴責、限制或者剝奪等刑事法律後果的地位或狀態,而精神損害賠償權屬於民事權利,屬於私權。犯罪之所以要承擔更嚴重的責任,在於其超越了社會能容忍的最低界限,對於不同追究主體來説,不存在重複懲罰的可能。刑罰固然對受害人有安撫和補償功能,但這種功能僅指於犯罪學和刑事法律科學領域,不能替代民事侵權領域的精神賠償概念。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對犯罪人定罪科刑,是行使國家公權力的結果,公權力行使的主要目的並非幫助被害人進行同態復仇,而是以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為目的。被害人主張損害賠償,則是以補償私人損失為目的,是維護私權的需要。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第四條明確指出“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法第二十二條也明確了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屬於新法和特別法,其施行之後,與其牴觸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自然無效或不再適用(如法釋〔2002〕17號)。同時,侵權責任法的效力要高於最高院的《批覆》和司法解釋。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刑事責任中附帶民事賠償的情況,所以對於精神撫慰金的認定上,只要犯罪分子造成了精神損失的,就需要先賠償精神撫慰金,後面再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對照相關法律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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