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數額達到多少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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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數額達到多少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強拿硬要是屬於尋釁滋事罪的一種,如果強拿硬要的數目達到一定的標準,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數額達到多少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小編帶領大家一起來詳細瞭解,請仔細閲讀。

一、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數額達到多少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符合上述解釋規定的情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怎樣區分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和敲詐勒索

1、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敲詐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目的與動機較為複雜,有的是以惹事生非來獲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等。因此,我們不難看出,查清了主觀目的和動機,這兩個罪名是不難認定的。然而由於偵查機關的疏漏,本案起訴證據中關於主觀目的和動機的舉證幾乎為零,只能從客觀行為方面推斷主觀目的和動機,故造成了本案定性的疑難和複雜。

2、從行為侵犯的對象上: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一般指向明確的被害對象,往往通過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迫不得以給付錢財,手段主要有以對被害人或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毀壞被害人的人格、聲譽、財物相威脅;以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等等。而尋釁滋事罪不同於敲詐勒索罪,其行為人一般有着明確的犯罪目的,即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因此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其矛頭指向決不侷限於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也不侷限於某個特定的對象,只要可以滿足其變態心理,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財物都可能成為其侵害對象。

3、從行為侵犯的客體上:兩罪名侵犯的客體都包含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但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比敲詐勒索罪多了一個,即社會公共秩序。敲詐勒索罪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的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一種手段,所以我國《刑法》將敲詐勒索罪歸入侵犯財產罪一章中;而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行為人為滿足變態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證明“能力”和“膽量”等等是其主要目的,非法佔有財物則處於從屬地位,往往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壓力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卻遠遠超過了被害人所受的經濟損失,所以我國《刑法》將尋釁滋事罪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因此,行為人是通過破壞社會秩序來滿足變態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證明“能力”和“膽量”,還是以無中生有、揭發隱私等手段“強拿硬要”,是區分兩罪的又一標準。

4、從刑事立法精神上:我國《刑法》第12條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案件主客觀方面存在不好認定的情況,但確實又構成犯罪,那麼只能依據從輕原則來處理案件。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錯案發生,另一方面也符合法律精神。敲詐勒索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而尋釁滋事的法定最高刑僅為5年。

發生強拿硬要事件時,要把強拿硬要和敲詐勒索區別開來,兩者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兩者都是屬於犯罪活動。強拿硬要屬於尋釁滋事罪的範疇,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小編已經對數額的規定作出了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在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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