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兩次退偵後檢察院流程是怎以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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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兩次退偵後檢察院流程是怎以樣的?

一、職務侵佔罪兩次退偵後檢察院流程是怎以樣的?

(一)、在第二次補充偵查案件中,如果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決定不起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開庭審理所必需的證據,如果存在非法收集證據的情形,涉及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需要其説明取證的合法性,由人民檢察院審理,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檢察院自行進行偵查。對於需要補充調查的,需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調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二、檢察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 、 要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就必須查清犯罪事實,才能做出正確的量刑。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是提起公訴的首要條件。

(二)、證據確實、充分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人民檢察院想要指控犯罪嫌疑人,就必須要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確實、充分的證據。只要有一定數量的證據,就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滿足了證據充分的要求。

(三)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事案件撤案的條件有哪些?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有犯罪事實,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需要公安機關出偵查結果,然後根據結果做出決定,時間還是一個月不能延長。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偵是屬於檢察院實施的行為,但退偵就只有兩次只要在時間之內找齊證據才可以提起公訴,因此,在兩次退偵之後就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仍確定證據不齊全的,那麼就不會提起公訴,並會對當事人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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