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種類及其構成條件與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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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種類及其構成條件與法律後果

相信大家對於累犯這個詞並不陌生,有一部分的罪犯,在因為刑事犯罪而受過刑事處罰之後,又再次進行刑事犯罪。這是我們對於累犯在字面上的簡單理解,然而,在法律上,對於累犯的種類、構成條件等都有着明確的規定。那麼,累犯的種類及其構成條件與法律後果是什麼?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累犯的種類

累犯的種類,我國刑法第65條、第66條規定的累犯,分為普通累犯和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兩種,其構成條件各異。

(二)累犯構成條件

累犯構成條件,是指構成累犯的規格和標準,是認定累犯的基本依據。

1、普通累犯的構成條件

(1)主觀方面的要件

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我國刑法第61條明文規定,構成累犯,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後罪都是過失犯罪,或前後罪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均不構成累犯。

(2)客觀方面的要件

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觀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條件、罪質條件、時間條件三個方面。

罪次條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為人屢次犯罪為必要。

罪質條件,即指初犯與再犯之罪均為重罪。

時間條件,即指法律規定初犯與再犯之間的時間間隔。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特別累犯,亦稱特殊累犯或同種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後,又犯與此同一之罪或同類之罪的犯罪分子。

構成特殊累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罪和後最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則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至於是否構成一般累犯,還要根據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加以認定。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種類以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的時間長短的限制。

特別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的,其社會危害性相對嚴重,所以在立法上也比一般累犯規定的更加從嚴,這是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是性質最危險的犯罪必須從嚴、從重處罰的精神和加強控制打擊的力度。

(三) 累犯的法律後果

累犯的法律是後果有三:一是應當從重處罰;二是不能適用緩刑;三是不能適用假釋。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國家對於累犯的種類及其構成條件與法律後果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法律的嚴正。對於累犯的刑罰,很明顯會比初犯更加重,這樣的做法也是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的手段之一。對於不同類的累犯,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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