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人分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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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能力人分幾種?

刑事責任能力人分幾種?

(一)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裏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這裏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週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 年滿14週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其次,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能力也有重要影響,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即便其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不可以認為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確定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的標準時,需要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才能最終判定該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二、刑法規定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八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三)盲人。

(四)又聾又啞的人。

公民的所有行為能力都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規範的,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做出了侵犯他人生命安全或者是侵犯他人財產的情況下,我國的司法機關也是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處以未滿十六週歲或者是處以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當事人也是會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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