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詐騙罪贓款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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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贓款如何追回?

一、構成詐騙罪贓款如何追回

詐騙罪追款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對於不合法的財產應當沒收,上繳國庫。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二、詐騙罪主動退贓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嗎

有可能,在詐騙案件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受害人被詐騙後,只能通過司法機關的偵查破案後,把犯罪嫌疑人查封和凍結的財產變現後歸還給受害人,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把贓款全部揮霍了,那麼受害人可能就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只能是對犯罪嫌疑人根據其的犯罪情節判處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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