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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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一、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構成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存在嚴重犯罪情節的,處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認定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關於本罪的想象競合犯的規定,對此應從—重罪處斷。

數罪併罰:

根據規定:實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這是關於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數罪併罰的規定。

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1、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區別

(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後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後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製品。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這個珍貴的野生動物的話是有很強的相關保護的,對於一些非法運輸這些珍貴野生動物或者利用該野生動物去製造其他產品的話是會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的,人民法院對於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的審判,主要是根據行為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數量以及方式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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