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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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本罪。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司法機關在對非法運輸野生動物製品罪進行定罪量刑時, 應當首先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一般情況下對於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實確鑿的情況下,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根據上述法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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