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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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有什麼?

一、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有什麼?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認筆錄要有幾個見證人?

勘驗時應有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勘驗筆錄應由參加勘驗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對見證的必須性和見證人的人數作了限定。而且此處僅是檢察機構辦理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程序性規定。

辨認筆錄屬於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據中的一類,一般認定為鑑定意見類證據。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三、製作辨認筆錄的過程是什麼?

(1)辨認對象是否經過辨認,被告人稱從未進行過辨認,且從辨認筆錄時間來看,辨認人進行過辨認的真實性也存疑。

(2)偵查人員是否對辨認人進行過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這一點可以比照針對辨認人的詢問筆錄加以校驗,比如前後幾次筆錄記載的關於辨認對象的體貌、衣着特徵及其他個人特徵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前後矛盾。

在辨認筆錄可以影響全案事實認定的情況下,該證據可以牽一髮而動全身,辯護人一旦發現質疑之處,應全力抓住,直擊要害,直接申請排除該非法證據。

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包括六種法定情形,辨認筆錄時,要有七個以上被辨認人,需要有兩名與案件無關的人在場見證,要在筆錄上簽字,辨認筆錄是一種證據,屬於鑑定意見類的證據,辨認的經過以及結果,需要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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