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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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後主動投案並配合警方調查案件,如是交代自己犯罪經過的行為,罪犯配合警方調查的話可以減輕量刑時間,從輕處理。對於犯罪者來説投案自首是最明智的選擇,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逃亡被抓後判刑會十分嚴重,為了自己的未來着想,配合警方調查,承擔自己的錯誤是最合適的選擇。下文對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投案自首的定義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後自動投案的時間。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説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二、投案自首的相關法律

《關於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在逃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1、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員,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

2、在逃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3、在限令期限內,自動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4、在逃犯罪人員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5、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脱逃的服刑人員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等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依法從寬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適用非監禁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8、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原則上給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9、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員情況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嚴格為檢舉揭發人員保密,並對其依法予以保護。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及時抓獲在逃犯罪人員,並得以偵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為在逃犯罪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等幫助其逃匿,不得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員。如果查實,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凡在通告期間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堅決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並依法嚴懲。

12、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關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體認定

《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文對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的行為,包括親屬家人規勸和陪同的情況。投案自首需要如是供述自己所犯的所有罪行和關於自己的真實信息,投案自首可以減輕量刑時間。如果犯罪了之後,不要想着躲藏逃亡,要面對現實,主動自首,為自己的過錯做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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