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全文解釋的亮點解讀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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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的發展,公司企業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的規制起着重要作用,隨着時代變化,法律會隨着需要而變化,現今新公司法已經出台,那麼新公司法有哪些亮點值得大家關注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新公司法全文解釋的有關亮點解讀。

新公司法全文解釋的亮點解讀內容有哪些?

亮點一:註冊資本從“實繳”改為“認繳”

補充:“認繳”並非“不繳”,必要的註冊資本還是要有的。

“認繳”與“實繳”雖然只是一字之別,但在法律意義上,是一種還權於民的體現,加大了企業的自主權。認繳的出資是指公司設立時各股東根據公司章程所承諾提供的資本數額;實繳的出資是指股東實際提供給公司的資本數額。而註冊資本認繳制則在註冊登記時不需要驗資,企業承諾承擔與註冊資本相應的企業責任即可;實繳制則需要提供驗資報告。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該制度是企業登記註冊的國際慣例,能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認繳制”不等同於“不繳制”,也就是説,並非不花錢就能辦公司,註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所以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在實際生產經營中,實際資本的多少也是公司實力的體現。

亮點二:放寬了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補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27個行業除外。

新《公司法》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30%),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投資公司5年)。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等27個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規定外,新法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在登記註冊環節,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故根據新規,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在註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等四項權利。

亮點三:“年檢”改為“年報公示制”

補充:公司自己對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企業監管制度的重大創新。一方面,充分藉助信息化技術手段,採取網上申報的方式,便於企業按時申報;另一方面,強化企業義務,要求其向社會公示年報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今後,企業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監管,將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信用監管方式取代行政處罰方式,達到引導企業規範經營的目的。對於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和對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而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税務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採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從而更有效地監管企業,促進其誠信守法經營。

此項改革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務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企業信息。對企業而言,在減輕“年檢”負擔的同時也帶動了其披露信息的主動性,增強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意識。

綜上所述,新的公司法對於公司的門檻有所降低,降低了註冊資本的數額限制,從另一方面來説,鼓勵了市場機制的發展,為一些人的創業提供了基礎,為經濟市場提供了新的機會,最後的目標都是鼓勵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新公司法的出現有利於大部分的公司企業。如果有進一步對於新公司法全文解釋的有關問題,可以諮詢相關律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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