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執行死刑、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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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執行死刑、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外,其餘的都是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後,才能實際執行死刑的。但現實中有一些人法律明確規定是不適用死刑的,而對於能夠適用死刑的,此時又該怎麼執行死刑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人不適用死刑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18週歲指按罪犯的實際出生年月日核對,以18週歲生日當天24:00以後為滿18週歲。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不管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二、怎麼執行死刑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綜上可以瞭解到,一般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一定不能適用死刑的,但對於那種已滿75週歲的老人,則僅僅是可以不適用死刑。至於應該怎麼執行死刑,我國法律中也是作出的相應規定的。需要注意,即使在實際執行死刑的時候,也是有可能出現停止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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