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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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權利

現實中,即使是那些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會得到法律的保障。並不能因為他們所犯的罪刑,就剝奪了其應有的權利,這顯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那大家知道執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權利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權利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後,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羣眾瞭解情況。禁止遊街示眾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二、死刑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只能説罪犯在被關押的時候,部分權利是受到了限制的,但其還能享有那些沒有被限制或剝奪的權利。而執行死刑,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後,才能實際開始執行,這點還請大家注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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