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死刑的人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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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死刑的人員都有哪些

法官對犯罪分子做出量刑處罰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在這方面法官其實基本上沒有什麼自由裁量權。但有的時候雖然犯罪分子罪大惡極,但最終也是沒有被判死刑。那法律中規定不適用死刑的人員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適用死刑的人員都有哪些

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

18週歲指按罪犯的實際出生年月日核對,以18週歲生日當天24:00以後為滿18週歲。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人是懷孕的婦女,不管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二、死刑的核準部門是哪裏

【核准權】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改判死刑的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條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後,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改判;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七十七條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九條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數罪中,如果有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罪中有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須將全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介紹了不適用死刑的人員範圍,其實主要就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人,對於已滿75週歲的人,只能説是可以不判處死刑,而並不是一定不能判處死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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