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繼承律師解析一起房屋產權人去世其母親與子女之間遺產分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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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遺產繼承律師解析一起房屋產權人去世其母親與子女之間遺產分配糾紛

原告訴稱

金某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依法繼承坐落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三分之二份額;2、訴訟費由法院依法判決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金某奇蘇某清1990年10月5日結婚金某奇系再婚,蘇某清系初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金某涵金某奇與前妻高某所生之女。金某奇2016年6月29日死亡。蘇某清2018年2月10日死亡。金某奇之母為宋某,金某奇之父金某強1998年5月11日死亡。蘇某清之父蘇某墨、母林某芬均先於蘇某清死亡。蘇某墨林某芬育有三名子女即蘇某清蘇某白蘇某天金某奇去世後留有西城區一號房屋一套,為金某奇的個人財產,金某奇死亡後應由蘇某清、宋某、金某涵共同繼承,現我方要求繼承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份額。

理由如下:首先,涉案房屋自購買當時即為金某奇的個人財產:1、涉案房屋購買時的購買人為金某奇一人,產權登記在金某奇一人名下。2、2013年金某奇蘇某清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表示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蘇某清當時即知道涉案房屋的存在,説明蘇某清自願放棄對涉案房屋的權利,即使涉案房屋購買於金某奇蘇某清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隨着雙方離婚,對於涉案房屋的歸屬已經達成一致,即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蘇某清自願放棄涉案房屋權利。2015年雙方復婚,復婚後蘇某清也沒有要求確認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3、金某奇蘇某清離婚後,金某奇將房屋一直交由宋某使用,説明蘇某清認可房屋歸金某奇所有。

其次,蘇某清的遺產應由金某涵繼承。1990年5月31日金某奇高某經海淀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金某涵高某撫養,但金某奇蘇某清亦給予了原告精神和物質上的極大幫助,金某涵自小也與生父和繼母經常共同居住生活,蘇某清也很喜歡金某涵金某奇蘇某清在物質精神上曾經給予金某涵幫助,故金某涵蘇某清形成法律上的繼母女關係,可以繼承蘇某清的份額。另外,我方不同意宋某多分遺產,宋某有街道的補助,有基本生活保障,不屬於應當照顧的人員範圍。

宋某辯稱,第一,我方認為涉案房屋中金某奇只佔有三分之一份額,對於金某奇遺留的涉案房屋中屬於金某奇的三分之一份額同意作為遺產分割。理由如下:1、該房屋的實際權利人應為金某奇之父金某強、之母宋某及金某奇三人,每人實際佔有三分之一份額。涉案房屋原是金某強所在單位分配給金某強、宋某的職工宿舍原地拆遷後的回遷房,1996年拆遷前是平房,拆遷時的被安置人為金某強、宋某、金某奇,分配方案原本是由金某強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拆遷協議,回遷後的房屋分配給宋某夫婦,這一點在金某奇關於拆遷協議的手抄本上有體現,手抄內容與現在房屋的情況是一致的。

當時交納涉案房屋的購房款金某強金某奇均有出資,還有一部分是原平房拆遷的安置費和獎勵費衝抵,具體數額不清楚。回遷時金某強去世,所以房屋登記在金某奇名下,但涉案房屋回遷後一直由宋某居住使用、並由宋某簽訂供暖協議、交納供暖費、有線電視費等相關費用。該房屋雖然登記在金某奇名下,但屬於金某奇代家庭持有,金某奇不是涉案房屋的唯一所有者,房產的所有權人是金某強、宋某、金某奇共三人,各佔三分之一份額。

2、涉案房屋中屬於金某奇的三分之一份額,不屬於金某奇蘇某清的夫妻共同財產。蘇某清金某奇離婚前,二人已知房屋購買產權情況,在已知的情況下,二人在離婚時表述雙方無共同財產是對房屋分割的確認,屬於已經分配清晰蘇某清放棄該部分財產,不屬於雙方未分割有遺留財產,且房屋一直由宋某居住使用,蘇某清從未主張過權利。2015年二人復婚後,蘇某清亦未對涉案房屋主張權利,故該房屋在二人復婚後屬於金某奇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屬於金某奇的三分之一份額,我方要求多分。宋某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希望法庭對宋某多分份額。另外,金某涵金某奇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原則上應該不分或者少分遺產。金某奇去世後,金某涵也沒有探望過奶奶宋某。

第三,不認可金某涵蘇某清形成撫養關係。金某奇與前妻高某1990年5月經海淀法院調解離婚,二人離婚後,金某涵除偶爾在宋某家有過短暫生活外,從未與金某奇蘇某清生活,故我方認為金某涵未與蘇某清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蘇某清的遺產與金某涵無關。綜上,我方要求依法分割金某奇的遺產,並對宋某予以多分,要求繼承房屋份額。

蘇某天辯稱,我與蘇某白要求依法繼承蘇某清的全部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由我與蘇某白平均繼承,要求繼承房屋份額,聽從法庭判決。首先,我方認為涉案房屋是金某奇蘇某清的夫妻共同財產。理由:1、金某奇蘇某清1990年結婚,2013年二人辦理離婚手續,當時離婚是因為蘇某清的户口登記在蘇某天的户口中,當時蘇某天的房屋面臨拆遷,蘇某清希望能得到一套拆遷房屋,所以蘇某清金某奇商議辦理假離婚,但二人並未分居,一直共同居住。

後因蘇某清沒有分得房屋,二人於2015年辦理復婚手續。蘇某清金某奇離婚後又復婚,蘇某清不會放棄共同財產。

2、蘇某清金某奇結婚後即住在蘇某清父母的房屋內直至二人去世,蘇某清生前表示過涉案房屋是其與金某奇交納現金購買的,説過她與金某奇有房子,只不過由宋某在居住,二人等宋某百年後會搬回自己房屋居住。

其次,我方不認可蘇某清金某涵形成撫養關係。金某奇蘇某清結婚後,金某奇蘇某清一直住在我父母的房中,從未見過金某涵金某奇蘇某清居住,也從未聽説金某奇有子女。我們不認識金某涵,從未見過金某涵,我父母去世、蘇某清去世,金某涵均未出面。

蘇某白的答辯意見同蘇某天的意見。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金某奇蘇某清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90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金某奇與前妻高某育有一女金某涵2013金某奇高某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金某奇2016年死亡,生前無遺囑。金某奇父親金某強1998年因死亡註銷户口。金某奇母親宋某。蘇某清2018年死亡,生前無遺囑,蘇某清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於其死亡。蘇某清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即蘇某清蘇某天蘇某白

2000年8月,金某奇與北京某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一套,產權於2000年12月8日登記在金某奇名下。涉案房屋一直由宋某居住使用至今。

2013年金某奇蘇某清在東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離婚協議書載第三條共同財產處理意見載明:“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2015年12月9日,金某奇蘇某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

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出具證明、情況説明。證明載:“宋某,在我街道享受福利養老保險待遇”。情況説明載:“宋某,在西城區白紙坊街道社保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老一小)。特此證明”。宋某目前無退休金收入、無勞動能力。

訴訟中,宋某為證明涉案房屋實際產權人為金某強、宋某、金某奇,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協議書內容摘錄,宋某稱上述協議書內容摘錄系金某奇生前摘抄的拆遷協議內容。金某涵蘇某天蘇某白對該證據真實性均不認可,認為上述材料誰都可以書寫。審理中,根據宋某的申請,本院至北京某單位調取涉案房屋拆遷協議,北京某單位工作人員表示涉案房屋拆遷協議等相關材料已經全部丟失,現其單位無法提供關於涉案房屋的相關材料。考慮到該證據系並非第三方保存的客觀材料,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2、涉案房屋供暖協議及繳費發票、有線電視交費回執及收據,證明涉案房屋的供暖費、有線電視費用均由宋某交納。金某涵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蘇某天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但稱誰居住房屋誰交納費用,與房屋產權人無關。蘇某白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證明,證明涉案房屋拆遷前系分配給金某強金某涵蘇某天蘇某白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均認可,蘇某天蘇某白稱對房屋的承租情況不清楚。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4、房屋職工每月調動情況表複印件,證明涉案房屋拆遷時承租人系金某強金某涵稱系複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蘇某天蘇某白對稱該證據不認可,因沒有房屋登記號等記載。因該證據系複印件,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審理中,因宋某稱涉案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為金某強、宋某、金某奇,本院給予宋某相應期限就涉案房屋的權屬問題提起相關訴訟,但宋某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相關訴訟。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金某涵、宋某、蘇某天蘇某白共同繼承,其中金某涵佔該房屋15%份額、宋某佔該房屋20%份額,蘇某天佔該房屋32.5%份額,蘇某白佔該房屋32.5%份額;

二、駁回金某涵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關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權屬問題一節。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經庭審查明,涉案房屋現產權登記在金某奇名下,庭審中宋某雖辯稱涉案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並非金某奇一人,但其庭審中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簿存在錯誤,且審理中在法庭給予宋某主張相關權利的期限前提下,宋某亦未就涉案房屋權屬問題提起相關訴訟,故法院對宋某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關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是否屬於金某奇蘇某清的夫妻共同財產一節。首先,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在無關於婚前、婚內財產歸屬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歸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購置於金某奇蘇某清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在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權登記在金某奇名下,現無證據證明金某奇蘇某清之間就夫妻共同財產歸屬存在書面約定,故涉案房屋在金某奇蘇某清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2013年2月26日金某奇蘇某清辦理離婚手續,二人雖在離婚協議書中表述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但實際雙方並非無夫妻共同財產,就涉案房屋應屬於在雙方離婚時未辦理分割的客觀實際,並非金某涵、宋某所述屬於蘇某清放棄相關權利。因金某奇蘇某清在離婚時就涉案房屋未實際分割,故涉案房屋的權屬在二人離婚期間亦屬於共有狀態。

第三,2015年金某奇蘇某清再次登記結婚,復婚後雙方就涉案房屋的分割亦未再提及,雙方就涉案房屋的共有狀態當然及於雙方第二次婚姻登記期間。綜合上述情況,金某奇蘇某清就涉案房屋的共有狀態為,從雙方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購買涉案房屋開始一直延續至雙方死亡,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屬於金某奇蘇某清的夫妻共同財產。對金某涵、宋某的辯稱的蘇某清在離婚時放棄相關權利及財產分割完畢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屬於金某奇蘇某清的夫妻共同財產,金某奇死亡後,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額為蘇某清的財產,另一半為金某奇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現無證據證明金某奇蘇某清生前存在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故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關於金某奇遺產的繼承。因金某奇之父已經先於金某奇死亡,故金某奇的遺產,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蘇某清金某涵、宋某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考慮到宋某年齡較大,已無勞動能力且沒有收入,法院在分配遺產時將對其予以多分,具體為宋某繼承金某奇遺產的40%份額,金某涵蘇某清各繼承金某奇遺產的30%份額。

關於蘇某清遺產的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蘇某清金某奇遺產分割前死亡,故蘇某清繼承金某奇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其合法繼承人。蘇某清的父母、配偶均先於其死亡,且蘇某清未生育子女,故蘇某清的遺產及其繼承金某奇的遺產應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蘇某天蘇某白繼承。庭審中金某涵雖稱其與蘇某清形成撫養關係的繼母女關係,但根據金某奇高某的離婚調解書可知,金某涵金某奇高某離婚後由高某撫養。

撫養關係的形成,應當綜合考慮是否存在長期共同生活、撫養的時間、經濟、精神上的撫養程度及家庭身份的融合等多種因素,現庭審中金某涵未就其與蘇某清存在共同生活等情況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宋某堅稱金某涵金某奇高某離婚後僅偶爾與其本人聯繫,並未與金某奇蘇某清生活,蘇某天蘇某白更稱從未見過金某涵,故法院金某涵稱其與蘇某清形成撫養關係的意見不予採信。庭審中,蘇某天蘇某白均同意等額繼承蘇某清的遺產,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屬於蘇某清的遺產由蘇某天蘇某白各繼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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