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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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一、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合夥銷售公民信息罪目前已經取消了,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該罪名具體的處罰規定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怎麼判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情節是否嚴重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目前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可依次考慮三個因素:一是隻要該信息被用於實施犯罪活動,均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二是看是否嚴重危及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給公民個人帶來較大經濟損失或導致其他後果;三是在無法認定前兩者的情況下,根據出售、提供或者獲取信息的數量、次數加以確定,其中,在出售的情況下還包括獲利金額,在提供、獲取的情況下還要考慮手段的惡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對價金額,等等。即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次數、獲利金額、手段、持續時間、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定。具體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情節嚴重:

1、利用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實踐中,有些行為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為了拓展公司業務或是個人人脈,有些行為人則是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主觀惡性差異較大。對於為了實施違法犯罪目的而獲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屬於情節嚴重。

2、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嚴重精神損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

嚴重擾亂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應確定為情節嚴重。當然,並非只有犯罪後果實際發生才構成情節嚴重,可以結合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所面臨的風險大小來確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一般而言,產生實際損害的情節重於面臨極大風險的情節。

3、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段惡劣的。

有的行為人為了達到出售或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往往會額外實施一些輔助行為;有些行為人則是組織化、規模化或者用惡劣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因而,就行為方式而言,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或糾集、僱用多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視為情節嚴重。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中獲利數額較大的。

即行為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相關犯罪立案標準綜合確定,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數額達5000元以上的,可確定為情節嚴重。

在當代的社會,若是合夥銷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將會嚴重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權利,所以在《刑法》當中第253條明確的規定是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此時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來進行處罰。但是不排除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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