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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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幾年?

在我國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幾年?

三十七天。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首先,辦案人員要進行拘留申請。

(1)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當辦案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須刑事拘留的條件時,應依法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由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最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2)對於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如貪污賄賂等),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要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然後,是上門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在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若有人聲稱公安機關上門拘留,記得查看拘留證核實其真實身份。

再次,辦案人員應該及時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最後,拘留處理後的結果。拘留後,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若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在生活中,跟別人打架就有可能被拘留。而在我國拘留分為三種,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不同情形下的拘留期限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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