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辯護律師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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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辯護律師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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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人會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總以為會神不知鬼不覺。東窗事發時,會被控挪用公款罪。從而捲入官司中。訴訟少不了律師,下面本站小編為各位介紹一下挪用公款罪辯護律師如何選擇?以及為大家整理辯護律師的相關權利。

一、挪用公款罪辯護律師如何選擇?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4)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

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辯護人(律師)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1、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但如果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法律,則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當履行職責。

2、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當進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惟一正確的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就是説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瞭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注意瞭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沒有自首、立功表現,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並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職責和義務。這裏要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認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是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場上,替犯罪分子説話、開脱罪責,干擾了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活動。這種認識主要是由於我們國家長期缺乏法制環境、法制觀念淡薄所造成的,只注意到強調對犯罪分子的打擊,而忽略了司法機關可能會因為工作失誤甚至由於司法機關中一些個別人素質不高、徇私枉法而造成錯案、冤案,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充分發揮辯護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防止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另一種應當防止的傾向是,辯護人在履行辯護職責時,着眼點不是放在尊重事實和法律上,而是想方設法通過各種不正當的途徑,如請客送禮、行賄,甚至搞假證據、指使證人作偽證等,以達到使被告人受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目的。應當看到,這種做法也是嚴重違背法律設置辯護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客觀上是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當的利益,對社會是有害的,甚至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三、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具有的權利: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下列權利:

1、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主要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主要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和鑑定結論的文書。所以,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反映了刑事案件的基本情況、案件性質和一些主要證據,是律師瞭解掌握案情的重要依據。按照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為了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辯護人就有權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者通信,以便了解案情。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這是新的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一項重要權利。在過去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律師可以為被告人去收集證據,證據只能由司法機關在偵查等活動中進行收集,使律師的辯護活動受到很大限制,不利於報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加強控、辯雙方在法庭審理活動中的作用的同時,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是對刑事訴訟辯護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根據法律規定,這一項權利只能由辯護律師行使,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具體有三個內容:第一,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就是説,律師收集證據材料有一個前提,即必須經過提供證據材料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如果不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律師不能強制性地要求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據,這一點與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有明顯的不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即除了採用詢問的方式外,還可以使用搜查、扣押等強制性方法,而律師是不能使用法律規定的搜查、扣押等強制性方法的。第二,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三,當辯護律師在上述情況下仍無法取得有關的證據材料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去收集、調取證據,關於這一點,決定權在人民檢察院,律師只有申請權,人民檢察院是否去收集、調取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決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去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去收集、調取證據,而不是由律師去收集、調取。

挪用公款罪辯護律師如何選擇?只有是已經獲取了國家相關行業認可的而又已經通過了實習的都可以。辯護律師的選擇可以根據其過往的經驗來判斷是否適合訴訟人本身。挪用公款罪辯護律師選擇這是一個比較主觀的選擇,這個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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