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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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非法狩獵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要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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