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罪 - 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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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與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人違反相關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此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對於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的保護。本文就相關內容作詳細介紹。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較為一致,都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區別在於:

(1)客體不盡相同,其同類客體都是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有所不同,非法狩獵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則為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其他水產品資源,這些水產品資源不僅包括水生野生動物,還包括海藻類、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等水產品。

(3)行為內容不同。非法狩獵罪在違反“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突出了與危害陸生動物相關的“狩獵”行為;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則在“四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強調的是危及水產資源的“捕撈”行為。故兩者所違反的“四個禁止性規定”實為形式相同而內容各異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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