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緩刑規定的犯罪人員應遵受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適用緩刑規定的犯罪人員應遵受哪些規定?

我們經常會聽到説法院法判死刑或緩刑之類的詞,那對於緩刑我們又能瞭解多少呢,那麼對於適用緩刑規定的犯罪人員應遵受哪些規定?應遵守法律、法規不做任何傷害他們的事情,不能離開當地,必須要服從監督,要經常彙報自已的活動情況等等,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法院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説,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被判處緩刑需要坐牢嗎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犯罪人員情節不是很嚴重的,又符合一定條件的,法院也會考慮對犯罪人員作出緩刑的判決,但還是要根據情況而定,在緩刑期間也必須要遵守在緩刑期間所有的法律規定,因此,適用緩刑規定的犯罪人員應遵受哪些規定?也要看當地的相關部門是怎麼叮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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