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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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交通設施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破壞交通設施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破壞交通設施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所稱的“嚴重後果”,是指因行為人故意毀損、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鐵路線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毀損、中斷鐵路行車等嚴重後果的。

(二)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雖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但經鐵路有關部門鑑定,足以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由此可見,破壞交通設施的量刑起點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此罪的犯罪性質也是很惡劣的,因為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危害到的是社會公共安全。交通設施遭受到破壞以後,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這些乘客,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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