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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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如下: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者的界限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對象是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以及與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而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無論採有何種方法破壞,只要足可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構成本罪。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三、主觀故意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表現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盜竊罪是明知是公私財物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破壞交通交通設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社會危害性要大於盜竊罪,法定刑也比盜竊罪重得多。

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 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
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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