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罰金由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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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處罰金由誰執行?

法院判處罰金由誰執行?

法院判處罰金由法院執行。正常情況下,法院判決罰金應當由被告人自行繳納,因此被告人繳納罰金是應盡的義務。但被告人一般都在監獄裏,不方便繳納罰金,故一般是有被告人的近親屬來代為繳納。實踐中,繳納罰金一般是會與減刑掛鈎,由於家屬一般都希望能夠能夠多減刑,因此一般都會原因積極繳納罰金。

二、判罰金無力繳納怎麼辦

如果沒有錢交罰金,法院會查是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如果目前確實沒有,可暫緩繳納。但法院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可以隨時追繳。只有由於不可抗拒的災難導致確實無法繳納的,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減免。

如果不繳納罰金,不會加刑。法院的判決一經做出就具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不僅僅針對當事人也針對法院本身,對自己的判決如果沒有發現實質性的錯誤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單純地沒有繳納罰金是不會改判,除非檢察院抗訴或者判決本身出現錯誤,或者是在考驗期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嚴重違反行政法規。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採用。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如果罰金不交實行不會加重,但罰金刑會被強制執行。

不繳納罰金的處理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三、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罰金怎麼執行?

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接下來面臨的就是如何執行的問題。那麼,罰金的執行方式有哪些?根據我國《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關於罰金怎麼執行的問題,其實有以下幾種方式:

1、 限期一次繳納。這是指通常情況下的要求,罰金數額不大或者數額雖大,但繳納不困難;

2、 限期分期繳納。這是在數額較大,且繳納有困難時的情況下采用的;

3、 強制繳納。這是指該繳納不繳納的情況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4、 隨時追繳。在不能全部按期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時候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可隨時追繳;

5、 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當被執行人繳納原判的罰金有困難,經申請並查證屬實可以減少或免除繳納罰金。

我們國家判處罰金,也是屬於一種具體的刑罰的處罰方式。當然了,如果被判處罰金,並且罰金的執行過程當中存在着不予繳納,可以由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法院是執行的具體機關。當事人的確沒有財產執行的,法院酌情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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