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是否可以延長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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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是否可以延長拘留期限?

一、危險駕駛是否可以延長拘留期限?

危險駕駛不可以延長拘拘留期限的;危險駕駛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在14天,最長為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擬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二)客觀要件

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這裏法律條文采用列舉的方式,僅將醉酒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罪。

“醉酒駕駛”的行為。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

3、對象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等機動車輛。由於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因此醉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駕駛電動自行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法律對於“情節惡劣”沒有作具體的規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鬧市區、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駕或追逐競駛,或車上載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視為情節惡劣。這裏的“情節惡劣”不包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因為危險駕駛罪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即構成該罪,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處罰。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四)主觀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管是行政拘留或者是刑事拘留都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不可以延長期限,只要達到拘留的最長期限,那麼就需要對案件進一步處理,如果存在超期的關押,那麼執法人員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對於當事人也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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