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可以減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可以減刑嗎?

一、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可以減刑嗎?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有哪些?

㈠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1、實體方面的要求

⑴《刑法》關於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在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給出了原則性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2、程序適用

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應由執行機關在呈報對罪犯主刑予以減刑的同時,根據罪犯的原判刑期,服刑悔改或立功表現,及決定呈報的減刑幅度,決定對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幅度。並且在對死緩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必須同時提起對其提起剝奪政治權利減刑的呈報,人民法院受案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應當認真審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和證據,做出對附加適用的剝奪政治權利是否予以減刑的裁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呈報剝奪政治權利減刑過程依法實行同步監督。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期徒刑是屬於處罰的一種,但也是很嚴重的一種罰法,但如果當事人在被判了刑之後而選擇及時的救濟,並存在有立功的表現,那麼就可以依法的減刑,減刑的標準就要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這樣才能確保給出的結果是屬於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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