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刑事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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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刑事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量刑標準是在判定罪犯被處以何種刑罰的標準,這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據,國家的量刑標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文件所制定的,各省市的具體標準是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由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浙江刑事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浙江刑事量刑標準是什麼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 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適用範圍

1、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十五種常見犯罪。其他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規範量刑。

2、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管制、單處附加刑,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判決。

3、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部分被告人應當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部分犯罪不在十五種常見犯罪之內的,可以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4、被告人犯數罪的,如果部分犯罪不在十五種常見犯罪之內的,可以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對於純數額型犯罪,同種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可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因素調節基準刑;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可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因素調節基準刑。

(4)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 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後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4、 從寬處罰限定規則

(1)宣告刑一般不應低於基準刑的50%;如果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的,宣告刑一般不應低於被調節後的基準刑的50%。本細則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規定不得適用緩刑的除外。

從2017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指導標準結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細則和浙江省的實際情況,歸納了十五種常見犯罪,規定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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