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定性關鍵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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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敲詐勒索罪定性關鍵內容有哪些

敲詐勒索罪定性關鍵內容有哪些?

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使用了威脅或者要挾方法勒索財物,數額達到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具體內容有:

1、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1)、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毀壞財物,也可以是損壞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揭發隱私及違紀、違法等。行為人揚言要侵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2)、威脅或者要挾的作用,是對被害人的精神進行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當場交出財物。

(3)、威脅、要挾的方式沒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當面實施,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者他人轉達等其他方式實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2、使用了威脅或者要挾方法勒索財物。本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並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威脅、要挾,是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或者是為了索回自己的債務,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而不能定本罪。

3、數額達到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為起點。未達此數額標準的敲詐勒索行為,只能予以治安處罰。

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敲詐勒索罪是採取威脅的手段,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根據犯罪情節進行定罪量刑,故意威脅他人財產達到一定數額可構成犯罪行為,情節惡劣,造成人身傷害的,可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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