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警察傳喚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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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警察傳喚需要什麼條件

一、刑事案件中警察傳喚需要什麼條件?

警察傳喚的條件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傳喚嫌疑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拘傳只適用於刑事被追訴人,而傳喚還適用於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2、適用法律依據不同。

拘傳必須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時進行,而傳喚可以《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

三、傳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應當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

3、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4、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屬於刑事強制措施,警察並沒有權利隨便對公民進行傳喚,被傳喚説明涉嫌刑事犯罪,而且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工作人員必須要出具傳喚證,對現場發現的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在口頭傳喚的時候也要出示工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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