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員工職務侵佔可以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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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員工職務侵佔可以報案嗎?

一、懷疑員工職務侵佔可以報案嗎?

可以報案,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掌握的證據。如果確實存在職務侵佔行為,達到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會進行偵查。職務侵佔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綜上所述,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用人單位懷疑員工侵佔可以選擇報案,因為侵佔罪屬於公訴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若是員工在經濟方面對於公司的財務或者其他收益處於非法佔有的情況下,首先是需要進行賠償的,情況嚴重的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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