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

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構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需要多久能開庭審理?

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一般為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一般刑事案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移送,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是法院審理判決,公安機構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會在兩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如果遇特殊的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法院審理公訴的刑事案件時,要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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