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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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多久

通常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了偵查之後,在偵查終結的情況下就會將案件移送給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要是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起訴條件,則檢察院就會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會有期限的要求,那究竟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是多久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明確了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在公安機關移送偵查終結的案件之後,人民檢察院需要在1個月之內作出決定,但要是涉及到的案件情況比較複雜,則也是允許適當延期半個月。而此時發現證據不足,那麼檢察院也可以退回給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要注意的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是不能超過2次的。關於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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