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發現漏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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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發現漏罪怎麼辦?

緩刑的考驗期需要根據所判主刑的刑期確定,當然,這也是有期限的,對於緩刑人員來講在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那如果是緩刑期滿後發現漏罪的,此時又該怎麼辦呢?請一起和本站小編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期間犯新罪怎麼辦?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於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緩刑期滿發現漏罪怎麼辦?

緩刑期滿以後發現漏罪的,不再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撤銷緩刑的時間條件應是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後發現漏罪,則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緩刑條件。

“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該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所犯的新罪”與“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兩者適用條件並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後一種情形下,應視為緩刑已經執行完畢,只能對餘漏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科刑,不適用數罪併罰。

綜上,一般罪犯成功的度過了緩刑考驗期的話,那就不用再執行原判刑罰了。而之後五年之內再犯罪的也不會被認定為累犯,因此要是罪犯在緩刑期滿後發現漏罪的話,此時僅僅是對漏罪進行審批然後做出處罰,與之前的緩刑沒有什麼關係。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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