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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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滿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有些罪犯之前的犯罪可能沒有被清查完,往往在其緩刑考驗期限屆滿之後,相關的司法人員才發現之前尚有漏罪沒有做出處理。但此時緩刑考驗期已經到了,根據法律中的要求,在緩刑考驗期滿發現漏罪的要如何處理?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考驗期滿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很多時候犯罪分子是可以申請緩刑的,被拘役了滿足條件也可以申請緩刑,犯罪分子在被判拘役的同時,是有可能宣告緩刑的,不過這個緩刑是有相應考驗期的,並且還有最少期限的限制。那麼要是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該規定可以得出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撤銷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論是否在考驗期內被發現;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規定對於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的能否撤銷緩刑的問題,既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然而,這樣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多次出現,對於該問題如何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本文認為,刑法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只是立法上的一個疏漏,對這樣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有悖於我國刑法設立緩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應當撤銷其緩刑。如果所發現的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期,就對其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所發現的漏罪已超過追訴期,在撤銷緩刑後,只執行原判刑罰。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罰必須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適用緩刑的宣告刑標準;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是適用緩刑最根本的條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而對於那些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有漏罪的犯罪分子來説,對其適用緩刑是有悖於上述立法精神的:

(一)對罪犯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 “確有悔改表現”,其不僅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間具有外在的悔改表現,即對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更要求罪犯在思想深處具有內在的、實質性的悔改表現,即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徹底交代所有罪行,不隱瞞漏罪。所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隱瞞漏罪的,即使該漏罪是罪犯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的,也應認為其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不具備緩刑條件,應當撤銷緩刑。

(二)由於犯罪分子故意隱瞞了漏罪,這就使得本來應當對其數罪併罰的,實際卻只進行了單罰。而如果數罪併罰時就有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而不滿足適用緩刑的宣告刑標準。

(三)如果犯罪分子曾因故意犯甲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已執行完畢,而其隱瞞了的漏罪是屬於故意犯罪且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且該漏罪恰又發生在甲罪執行完畢後的5年以內,這樣就會由於犯罪分子是累犯而不滿足適用緩刑的第三個條件。

綜上所述,對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撤銷緩刑。

二、緩刑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緩刑的撤銷,是指由於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遵守法定條件,而將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的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需要説明的是,只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後才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這種緩刑的撤銷,並不是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為充足條件;換言之,只有具有上述違反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才應當撤銷緩刑。另外,其中的“違反法律”,不包括違反刑法。如果違反刑法,則是上述第一類緩刑的撤銷,應當實行並罰,而不只是執行原判刑罰的問題。

此時也就不能撤銷緩刑了,不過可以對漏罪依法作出審判量刑,然後就漏罪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於緩刑被撤銷的條件,上文中也是進行了介紹的,如果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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