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量刑中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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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中從輕處罰的情形

危險駕駛罪量刑中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設置和運用,以下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既往駕駛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的;

(2)駕駛行為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時段的;

(3)駕駛距離較短,如駕駛車輛剛起步的、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

(4)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後,及時停止駕駛行為的;

(5)積極賠償損失的。

二、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關於危險駕駛罪,根據具體的危險行為不同,可以區分為醉駕型危險駕駛、飆車型危險駕駛、嚴重超載型危險駕駛。而在不同的情況下,其實都是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在結合了《刑法》對本罪的量刑規定後,我們發現本身危險駕駛罪的處罰就不算重,在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情況下,最高只能給予6個月拘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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