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犯罪與一般違法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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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犯罪與一般違法的區別是什麼?

銷售假藥犯罪與一般違法的區別是什麼

1、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違法,情節比較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觸犯刑法,只是違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而銷售假藥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應受刑罰處罰。

2、處罰的方法不同。一般違法,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行為要受行政制裁,而銷售假藥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會受到什麼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銷售假藥是很有可能讓患者花錢的同時病情還會急劇加重,這種行為是不良商家在拿別人的生命賺錢,一般的違法行為和犯罪活動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假藥能夠流入市場並不是患者在買藥的這件事情上貪小便宜吃大虧,還是國家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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