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違法與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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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違法與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違法與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違法包括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是刑事違法。

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並依法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行為,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犯罪分子應實行刑事處罰,這在人們心目中已經得到公認。

而對一般違法行為,人們往往容易忽視,總是認為其情節比較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沒有觸犯刑罰,所以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其實不然,只要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違法行為,雖然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輕微,但同樣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損害,所以應受到相應處罰: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行為要受行政制裁。況且,有些一般違法行為如不及時給予處罰、懲戒,還可能發展為犯罪,從而帶來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二、有期徒刑的特徵是什麼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於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於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於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

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範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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