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主犯在逃從犯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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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主犯在逃從犯怎麼處理?

主犯是在犯罪行為中直接實施、起主要作用、直接實施犯罪的是主犯,起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既然行為不同,所定的罪也不同。刑事案件主犯在逃從犯怎麼處理?在已經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情況下,一般要等主犯歸案後才判刑,若是主犯持續一年都沒抓到,會把現有的罪犯判刑。以下是主犯、從犯處罰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審理時間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主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從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 27條第 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 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 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 但也不是説, 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 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 情節 (例如自首 ) , 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 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 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 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脅從犯如何處罰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 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 從客觀上説脅從 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 刑法第 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説, 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被脅迫的程度

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 當然也與其行 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説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 相應地來説,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2、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説,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因此, 在 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教唆犯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 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 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 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壞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 18週歲的人,思想 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壞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 於教唆不滿 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 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 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 果沒有發生。 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 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 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 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為教唆未遂。

主犯罪行較重,從犯罪行較輕還會分為幾種不同類型。刑事案件主犯在逃從犯怎麼處理?檢察院工作人員人工辦理時間是有限的,所以對於已經逮捕且證據確鑿犯罪者的審理時間是有限制的,一般會在數個月內宣判。案情複雜帶有主從犯的,到一定時間會先審理從犯。作為當事人在訴訟中有異議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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