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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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有關行政規定

《會計法》第五條第三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統計法》第七條第三款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對拒絕、抵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到犯罪分給人打擊報復會計或者統計人員的行為,一方面是直接構成了對他人的人生權益侵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國家對於會計管理制度的侵犯,相關情況是基於在實施打擊報復的過程中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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