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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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與報復陷害罪,存在以下區別: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認定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後者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罪的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後者則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3、本罪的行為既可以利用職權實施,又可以不利用職權實施,後者則必須要求濫用職權進行報復。儘管如此,有時候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對其行為進行抵制的同時又在公共場合如會議提出了批評甚或對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控告,而行為人如濫用職權報復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報復陷害罪,此時,應按照想象競合從一重罪即後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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