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襲警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有區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3W

一、故意傷害罪襲警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有區別嗎?

故意傷害罪襲警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有區別嗎

故意傷害罪襲警罪的審查起訴主體沒有區別,故意傷害罪襲警罪都是公訴案件,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主體是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故意傷害罪襲警罪的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故意傷害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四、故意傷害案件中怎麼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1、首部應當寫明:

(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2、正文應當寫明:

(1)訴訟請求;

(2)事實與理由;

(3)證明損失的證據等。

訴訟請求,應當寫明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的項目和具體數額。事實,應當寫明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理由,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寫明為什麼應當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證明損失的證據,應當一一列明名稱、種類及來源。

3、尾部應當寫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4)具狀時間。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罪跟襲警罪的審查起訴主體都是檢察院,這兩個罪名的區別在於,襲警案件中,被襲擊的對象只能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而故意傷害案件中,對此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如果被襲擊者的工作是警察,但當時並沒有依法執行職務,一般也是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