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為涉嫌成立犯罪的應該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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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行為涉嫌成立犯罪的應該如何判刑?

一、賭博行為涉嫌成立犯罪的應該如何判刑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涉嫌賭博罪可以取保候審

首先確定,是否構成犯罪,如果不構成公安機關的羈押期一般是7天,最長可以延長至30天,就是説,到了30天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批准逮捕,就必須放人。

如果構成犯罪,比較輕的話(一般是指量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在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如果被批准逮捕,只能到法院審理時,判決緩刑時才能放人。

被拘留之日起就可以為他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有一定條件的,具體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温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説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涉嫌賭博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社會風氣,也危害了社會秩序,只要有嚴重的情形就可以按賭博罪來進行判決,輕者也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那麼還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這都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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