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離婚財產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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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離婚財產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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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如果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達不成一致意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對財產分割做出裁決。對於訴訟離婚案件,法院都是比較謹慎的,尤其是財產分割上,那麼法院審理離婚財產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則是什麼?小編結合相關法律資料和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法院審理離婚財產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什麼?

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見,訴訟離婚是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之後的選擇,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按照程序通常雙方出庭答辯。針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法院會按照離婚財產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則執行。包括有利生活、照顧子女、無過錯共同財產平分等原則。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剩下的個人財產就不是什麼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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